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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方案
发布时间:2018-05-17 16:37:00      点击次数:

       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和《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要求,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现制定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以下简称审核评估)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省教育规划纲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总体要求。审核评估坚持主体性、目标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实行目标导向,问题引导,事实判断的评估方法。主体性原则注重以学校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为主,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目标性原则注重以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关注学校目标的确定与实现;多样性原则注重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多样化,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和自身特色;发展性原则注重学校内部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的建立,关注内涵的提升和质量的持续提高;实证性原则注重依据事实作出审核判断,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

本次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时间为2014年至2018年,2014年制定评估方案和评估计划,2015年全面推开。

二、评估对象及条件

3.评估对象。凡参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的高校均应参加审核评估。参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获得“通过”结论的新建本科院校,5年后须参加审核评估。

4.评估条件。参加审核评估学校办学条件指标应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合格标准;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相应标准。

三、评估范围及重点

5.评估范围。审核评估范围主要包括学校的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以及学校自选特色等方面,涵盖学校的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教师及其教学水平和教学投入,教学经费、教学设施及专业和课程资源建设情况,教学改革及各教学环节的落实情况,招生就业情况、学生学习效果及学风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6.评估重点。审核评估核心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实现状况进行评价。重点考察“四个度”,即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度,教师和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教学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四、评估组织与管理

7.评估组织。我厅负责统筹协调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在教育部审核评估方案基础上,制定审核评估具体方案及评估计划,指导监督审核评估工作,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实施。

8.评估实施。为了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与管办评分离相适应的评估工作组织体系,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的作用,审核评估将委托浙江省教育评估院具体组织实施,以逐步形成管办评分离的评估机制。

9.评估专家。为保证审核评估专家工作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我厅充分依托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评估中心)的审核评估专家库,建立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评估工作专家库。专家队伍包括熟悉教学、管理和评估工作的教育专家,适当吸收行业、企业和社会用人部门有关专家参加。所有专家须经过教育部评估中心和省教育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在审核评估组织实施中,专家实行本校回避制度,外省(区、市)专家一般不少于进校考察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10.评估经费。审核评估经费由我厅统筹安排。学校承担自我评估等相关工作费用。

五、评估程序与任务

审核评估程序包括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考察、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等。

11.学校自评。参评学校根据本办法和审核评估内容及上一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自我评估,按要求填报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见教育部评估中心网页错误!超链接引用无效。),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和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一并提交专家组。

12.专家进校考察。专家组在审核学校《自评报告》、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基础上,通过查阅材料、个别访谈、集体访谈、考察教学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观摩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等形式,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形成写实性《审核评估报告》。

13.评估报告内容。《审核评估报告》应在全面深入考察和准确把握所有审核内容基础上,对各审核项目及其要素的审核情况进行描述,并围绕审核重点对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总体情况作出判断和评价,同时明确学校教学工作值得肯定、需要改进和必须整改的方面。

14.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我厅按年度将所组织的审核评估情况形成总结报告报教育部。教育部组织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公布审议结果,并由我厅公开发布参评高校的审核评估结论。

15.评估结果。审核评估结果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反映,与学校办学、发展直接相关 ,学校要根据审核评估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整改,我厅对评估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在政策制定、资源配置、招生规模、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促进学校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六、评估纪律与监督

16.纪律监督。审核评估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严肃评估纪律,开展“阳光评估”,广泛接受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评估工作公平公正。教育部委托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参评学校和评估专家以及评估组织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受理有关申诉,对评估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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