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奖学金设立以鼓励“学业优良+特长”学生成长成才模式,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优良的基础上某些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以更好地激发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条 奖学金奖励的对象是属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的经费由设立单位或个人出资,由校计财处负责管理和发放.
第二章 奖学金设置
第四条 奖学金类别
1. 校设奖学金
由学校每年按学费金额从学生缴纳的学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经费而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卓越学子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奖学金。其中单项奖设学业优秀奖、学习进步奖、优良学风奖、外语成绩优秀奖、文体优秀奖、社团活动奖、突出贡献奖等。
2. 外设奖学金
由国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由出资方命名的各类奖学金(相关评选实施办法另文规定)。
第五条 校设奖学金的评比比例(人数)及金额(根据学费标准取证至百元)(卓越学子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奖学金另文规定)
第六条 外设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人数)及金额见相关评定方法。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七条 获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理想信念坚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学习;
2.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学风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5.品德素质测评各项均合格且获2个及以上“优秀”;
6.二年级学生参加评定(指评定时已升入三年级的,以下类推),还须通过本专业要求的计算机或外语等级考试;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参加评定,还须通过本专业要求的计算机和英语两项等级考试。
第八条 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获得奖学金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2.各类所修课程成绩不合格有一门(含一门)以上,申报卓越学子奖学金、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者需各类所修课程成绩考试一次通过(不含补考通过)。
第九条 校设奖学金评定条件
1.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
基本条件为:综合素质评价名次在前30%(含30%);品德素质评价3个及以上“优秀”。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获奖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评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15%;②评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30%且评奖学金学年代表学校参加A类科技竞赛活动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团队限负责人);同等条件下,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评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25%;同等条件下,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评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35%;同等条件下,平均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2. 单项奖学金评定的条件
单项奖用于奖励品学良好,综合素质评价名次在前50%(含50%),且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各类单项奖学金的具体评选条件如下:
(1)学业优秀奖
学业优秀奖用于奖励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的学生。学业优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学业优秀一等奖要求评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10%,奖励金额2000元;
学业优秀一等奖要求评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20%,奖励金额1500元;
学业优秀一等奖要求评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次在同专业年级(或班级)前30%,奖励金额1000元;
(2)学习进步奖:在所在班级或专业年级的综合评测排名中与上学年相比进步30%(含30%)以上者或表现突出,在某些方面进步特别显著者。
(3)优良学风奖:恪守学术诚信,积极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等方面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并产生较大校内校外影响者;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在校园文明与和谐校园建设中表现突出,收到学校通报表彰者。
(4)外语成绩优秀奖:外语学习能力突出者,英语专业学生TEM4≥75分;艺术专业学生CET-4≥425分;其他专业学生CET-6≥425分或TOFEL≥90分、IELTS≥6.5分、GRE≥320分、TestDaF≥16分。
(5)文体优秀奖:参加全国、省市、学校组织的文艺和体育比赛取得名次者;《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优秀者。
(6)社团活动奖: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社团活动获得全国、省市等荣誉或产生较大校内外影响的,具体办法由校团委制定。
(7)突出贡献奖:为学校的发展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取得较大的社会影响,经认定后可授予突出贡献奖,事迹突出者奖金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3.创新创业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创新创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科技创新、自主创业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分创新创业一等奖、创新创业二等奖和创新创业三等奖;一等奖奖励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奖励人民币1500元,三等奖奖励人民币600元。获奖条件如下:
(1)创新创业一等奖:
①在国际大学生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
②在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一等奖及以上;
③积极参与科研活动,获得国家级科技立项或技术成果得到转让;
④论文被SCI、EI、ISTP收录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及在国内一级刊物上发表(均为第一作者,其相关论文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
⑤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第一专利人);
⑥独立注册公司或作为法人代表在科技园创业,经评定,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产品或服务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⑦其他(经学校认定有突出业绩者)。
(2)创新二等奖:
①在国际大学生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奖;
②在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
③在省级学科竞赛中获一等奖以上;
④在国内核心或二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相关论文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
⑤在省级以上大学生辩论赛中获前三名;
⑥独立注册公司或在创业广场、孵化园、科技园创业,经评定,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产品或服务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⑦其他(经学校认定有突出业绩者)。
(3)创新三等奖:
①在A类省级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②在B/C类(或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竞赛)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或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
③在国内普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第一作者,相关论文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
④独立注册公司或在创业广场、孵化园、科技园创业,经评定,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产品或服务项目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⑤其他(经学校认定有突出业绩者)。
为鼓励创业,学校以创新创业奖学金形式设置创业孵化金,具体金额根据创业成效单独认定。申报该奖项时,需附有关原件和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对于发表期刊等级,以学校科研部门的认定为准。
4.其他校设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卓越学子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奖学金等其他校设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奖励名额和奖金金额等参照各评选方法。
第十条 外设奖学金评定方法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外设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奖励名额和奖励金额等根据相关评选办法或设奖要求而定。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可以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另增设一个单项奖(奖项名称、条件、奖额和评选方法等由二级学院提出方案,每学年6月底前报学生处审定),以体现二级学院办学特色和育人导向。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国际处、保卫处、团委、体育部、后勤服务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人组成,负责全校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的领导工作。
第十三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在学生做好学年总结、综合测评的基础上,以综合测评和个性特长发展成果为依据,对照奖学金的评定条件由个人申请、班级学生民主评议推荐,其中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三等奖、单项奖和创新创业奖学金由所在二级学院评审,报学校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卓越学子奖学金、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由二级学院上报学生处汇总审核并预公示一周后,提交校综合素质评价与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各类奖学金(处优秀新生奖学金外)从学生进校第二学年起,次学年初开始评定。
第十五条 除创新创业奖学金、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奖学金外,对于在同一学年分别获得多项奖学金的学生,其荣誉称号可以兼得,原则上奖金以所获奖学金中最高奖额的一项发放。
第十六条 除有上级特殊规定外,各类奖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或奖学金设立单位发给奖学金、荣誉奖章、荣誉证书。学生获奖情况登记表存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依据其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已获奖学生,如果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校纪处分的,取消其奖学金;如果在第一次奖学金发放后收到校纪处分,则取消第二次发放的奖学金;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者,取消其所在学年及下一学年评选奖学金资格,不得参评卓越学子奖学金、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2016学年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浙江科技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制度》(浙科院政〔2007〕167号)同时废止。